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者家庭投资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人民政府决定有必要纳入登记注册管理的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的专业户。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并依法核准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