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设立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区未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向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