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区未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审核一级、二级综合维修点和燃油泵、液压泵、曲轴、电机电器等专项维修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