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