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