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