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