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人、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
(六)申请人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