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后向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区域(含出口)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