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经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培育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