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经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培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