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其著名商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