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按照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