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成员条件、评审方式等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经评审通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发给著名商标证书;对未予认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