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