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