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