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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