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设立应急救援组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