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