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其出让行为无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