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