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