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