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八条 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