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