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 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