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