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总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3‰配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