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一)维修项目的确定、验收及资金使用;

(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欠缴及处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和分配;

(四)物业管理发生的其他问题。

举行联席会议,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