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二)逆向行驶的;(三)不按照信号指示行驶的;(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