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按照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