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

(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