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二)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的;(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