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安全第十八条已废止不得占用车行道从事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严格限制临时占用人行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不得超过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并应当预留宽度为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