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架设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5.5米。

架设跨越车行道的横幅,从地面到横幅下端的高度不得低于4.5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