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安全第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一)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二)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三)设置单行线;(四)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五)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上述措施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并在实施3日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