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

(二)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

(三)设置单行线;

(四)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五)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并在实施3日前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