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不按照规定佩戴专用安全头盔;

(四)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