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不按照规定佩戴专用安全头盔;(四)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