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交通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并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交通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投诉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