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交通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