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