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在遭遇台风、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做好排险解危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