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定期修缮养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