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养犬人未及时报告疑似患有狂犬病情况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