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养犬人未及时报告疑似患有狂犬病情况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