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犬只经营场所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