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部门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