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