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