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