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