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售犬、违反携犬外出和遛犬规定,以及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工作;捕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无主、遗弃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