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