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