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类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