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