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诊疗或者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