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