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